(2017)湘3101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正中、史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中,史超,张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吴正中,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史超,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张立春,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史超之妻。吴正中与史超、张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超、张立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正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春名下的座落于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东路14号、部位描述2-1-801、权证号码为吉房权证红私字第××号房屋,已委托评估,评估价为274625元,并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2017年10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立春以其名下的座落于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东路14号、部位描述2-1-801、权证号码为吉房权证红私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价42.6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吴正中(包括本案债务本金12.6万元及2012年9月13日史超向吴正中借款30万元),双方债务结清;张立春须保证以物抵债的房产无抵押等瑕疵,该处置财产的方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房产过户至吴正中指定的权利人方吉(女,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吴正中负担相关费用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正中和被执行人史超、张立春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张立春名下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吴正中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执行人张立春名下的座落于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东路14号、部位描述2-1-801、权证号码为吉房权证红私字第××号房屋作价42.6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吴正中。房产过户至吴正中指定的权利人方吉(女,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双方债务结清,吴正中负担相关过户费用;座落于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东路14号、部位描述2-1-801、权证号码为吉房权证红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吴正中、权利人方吉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吴正中指定的权利人方吉(女,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