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地兴鲁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地兴鲁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4017号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8857610M。法定代表人:赵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根,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大地兴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龙池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79382932T。法定代表人:孙庆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大地兴鲁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大地兴鲁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物。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地兴鲁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耀翔人民陪审员 陈红梅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