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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简阳瑞丰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瑞丰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瑞丰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中段126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瑞丰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的房产、存款、车辆、股份和证券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公司财产均被冻结查封,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方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