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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卫国与被执行人林英强、王耐、林丝莹、林凤莹、林日仪、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国,林英强,王耐,林丝莹,林凤莹,林日仪,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卫国,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林英强,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王耐,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被执行人林丝莹,女,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被执行人林凤莹,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被执行人林日仪,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被执行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化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恒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广东省电白县。法定代表人杨速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卫国与被执行人林英强、王耐、林丝莹、林凤莹、林日仪、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英强、王耐、林丝莹、林凤莹、林日仪、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9425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28226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8410元,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8410元,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执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月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