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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性,1989年2月2日出生,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2017)宁0105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105执9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