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性,1989年2月2日出生,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2017)宁0105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105执9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