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行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本金、周本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本金,周本怀,肥东县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行终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本金,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本怀,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黎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规划局,住所地肥东县包公大道文化广电大厦十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340122774987515W。法定代表人:张传根,局长。上诉人周本金、周本怀因诉被上诉人肥东县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本金、周本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本金、周本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本金、周本怀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周本金、周本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成审判员 李进学审判员 应道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铃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