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卫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1813号原告: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绍兴市越城区舜江路2号五楼505室。法定代表人:刘林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哲敏,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卫星,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卫星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经向原告交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