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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5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州大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新华橡胶密封件集团柳州密封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大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新华橡胶密封件集团柳州密封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949号之一原告:苏州大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交易大楼B316室。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江苏夏默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燕,江苏夏默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新华橡胶密封件集团柳州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工业园沙埔片区。法定代表人:任石哲。原告苏州大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华橡胶密封件集团柳州密封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茹艳爽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7年10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通知原告补缴诉讼费用。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苏州大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欣代理审判员  茹艳爽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