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民辖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成臣与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臣,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辖160号原告:张成臣,男。被告: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双鸭山市宝山区宝山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周传来,系区长。原告张成臣与被告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张成臣诉称,2013年11月6日,原告挂靠双鸭山市弘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订立《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宝山区时代新城。该工程于2014年竣工交付使用。双方于2016年7月7日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291.9613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91.9613万元,并从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成臣以宝山区法院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提出异地管辖申请,其院对该案不能行使管辖权,故依法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武春花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