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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思勇、谭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思勇,谭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思勇,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争平,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谭荣,男,1961年3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再审申请人吴思勇因与被申请人谭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118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思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爱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