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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范卫、周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卫,周斌,彭志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228号申请执行人:范卫,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周斌,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彭志怀,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周斌归还申请执行人范卫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彭志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被执行人周斌、彭志怀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2200元、执行费22720元(暂计)。现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斌、彭志怀银行存款205492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周斌、彭志怀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