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书河、韩艳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书河,韩艳清,李记路,李艾书,李新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317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特别授权),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金乡县。被告:李书河,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韩艳清,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7510224449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李记路,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李艾书,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李新华,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书河、韩艳清、李记路、李艾路、李艾书、李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4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增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