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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盛奎、广西天保天然香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盛奎,广西天保天然香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861号申请执行人:陈盛奎,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松,广西平南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天保天然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临江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袁兴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盛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天保天然香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天保天然香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7517.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6元、执行费3312元。此外,在本院(2017)桂0821执864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广西天保天然香料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2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受理上述二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广西天保天然香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天保天然香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临江工业园内有两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平国用(2011)第260012046号、平国用(2013)第260012065号]。被执行人已在该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化验楼、公寓楼等建筑物。另查明,上述房地产均已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查封,目前正在处置当中。本院于2017年10月就上述二案向该法院提出依法参与被执行财产的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天保天然香料有限公司除上述被其他法院正在处置的房地产外,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寒梅审判员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