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家港禾润工业橡胶用布有限公司与无锡瑞祥工业用布厂、杨义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禾润工业橡胶用布有限公司,无锡瑞祥工业用布厂,杨义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1144号原告:张家港禾润工业橡胶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闸上村。法定代表人:李永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瑞祥工业用布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勤新村。投资人:杨义龙。被告:杨义龙,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张家港禾润工业橡胶用布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瑞祥工业用布厂、杨义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家港禾润工业橡胶用布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禾润工业橡胶用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禾润工业橡胶用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34元,减半收取计2617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87元由原告张家港禾润工业橡胶用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