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恢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海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恢776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海丰,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王海丰贩卖毒品罪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丰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长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福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