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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董剑芸与唐俭雄、唐海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剑芸,唐俭雄,唐海云,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凯辉灯具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069号申请执行人董剑芸,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唐俭雄,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唐海云,女,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凯辉灯具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七甫三洲村铺位后,组织机构代码7377182-8。负责人唐海云。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俭雄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小型汽车,本院已另案查封,因去向不明,而未能处理。被执行人黄永健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39号保利花园11栋1902房(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黄永健所有的坐落于官窑交警中队住宅区(平安路22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唐海云所有的坐落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五街9号1004房(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唐俭雄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教育西路北十四巷5号,本院已另案拍卖,本案参与分配款为7728.04元。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马少锋执行员  吕冬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