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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友、彭金福、张金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友,彭金福,张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友。被执行人:彭金福。被执行人:张金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友、彭金福、张金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1,150.00元,未执行101,15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