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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继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34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继伟,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继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孙继伟窜至德惠市李某家,将其家窗户破坏后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继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孙继伟窜至德惠市李某家,将其家窗户破坏后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孙继伟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吕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闫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及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继伟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继伟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二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鄢桂秋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