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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潘某某与简某甲等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简某甲,简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99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简某甲,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简某某,男,1998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34年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44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潘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6执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张 亮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