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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李陈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37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陈方;孙浩与被执行人台州雄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州雄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台州雄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解放塘农场(汽摩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38910。法定代表人魏祥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