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执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亮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周亮,周晶,欧华仕(北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周亮,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周晶,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欧华仕(北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5号楼303。法定代表人周亮。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周亮、周晶、欧华仕(北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8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名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99406.35元、截止至2016年12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27796.24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上述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的有关约定计算)、给付律师费1017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709元。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亮、周晶、欧华仕(北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亮、周晶、欧华仕(北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已将三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三名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