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行审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龙海市国土资源局、陈採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海市国土资源局,陈採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81行审148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8488-4。法定代表人:陈丁俊,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杰,男,汉族,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採虾,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2017](园)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陈採虾作出龙国土资行罚[2017](园)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採虾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53.59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3.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14947元。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採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5年6月开始在龙海市东园镇凤山村潭头社动工填土建工棚,占地面积553.59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空地至庙;西至空地;南至空地;北至空地。经地类确认,该宗地占用地类为:水田289.65平方米,果园263.94平方米,属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龙海市东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陈採虾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017年6月26日,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陈採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陈採虾未自行拆除新建房屋,也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9月8日,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陈採虾作出龙国土资行催[2017](园)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应立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採虾至今仍未履行,龙海市国土资源局遂于2017年10月16日向我院申请对龙国土资行罚[2017](园)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3.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2017](园)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採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限期拆除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16]236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案件,可以根据与政府协商的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载明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后确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的龙国土资行罚[2017](园)0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即“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3.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二、具体执行事项交由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按龙海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处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柯经辉审判员  蔡日升审判员  许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