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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0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渝华与谈小敏、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渝华,谈小敏,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055号之二原告:徐渝华,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谈小敏,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杜平,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渝华诉被告谈小敏、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渝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渝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渝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37.00元减半收取9,26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4,268.50元,由原告徐渝华负担。审判长 : 李 婷审判员 :胡小玲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凡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