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20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天信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艳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天信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艳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范建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0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天信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侧东海丽景花园7栋2B23。法定代表人:陈新亚。委托代理人:张吉生,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艳萍,女,汉族,住江西上赣州市金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原审被告:范建强,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上诉人深圳市海天信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海天信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