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德贵、陈雄、陈碧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贵,陈雄,陈碧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贵,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雄,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碧容,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李德贵与告陈雄、陈碧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28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雄有车牌号为闽B×××××的中型厢式货车一辆。2017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1615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雄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因上述车辆目前去向不明,尚未实施扣押。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雅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