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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司救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千梯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326司救执7号救助申请人陈千梯,男,汉族,住平阳县万全镇。救助申请人马梅红,女,汉族,住平阳县万全镇。救助申请人王某,女,汉族,住平阳县万全镇。救助申请人陈思帆,男,汉族,住平阳县万全镇。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住平阳县,系陈思帆的母亲。救助申请人陈千梯、马梅红、王某、陈思帆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傅舒琴、傅舒涵、郑彩弟未履行义务,致其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31日22时16分许,傅维发驾驶浙C×××××号轿车沿宋大线东往西方向行驶,行经宋大线2KM+600M平阳县万全镇xxx村路段时,车头碰撞北侧护栏后车辆翻入河道,造成傅维发及其车内乘员陈士银两人死亡和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傅维发醉酒后驾驶轿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救助申请人陈千梯、马梅红、王某、陈思帆系陈士银继承人。2016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16)浙0326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判令继承人傅舒琴、傅舒涵、郑彩弟在其继承傅维发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赔付陈千梯、马梅红、王某、陈思帆经济损失714674.80元。傅舒琴、傅舒涵、郑彩弟等三人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经查,傅维发在万全镇××村村原有两处房产,现该房产已被本院拍卖,在傅维发的遗产份额内,申请人可以分配到约10万元执行款,但傅维发继承人现正已提起执行异议,执行款尚不能向申请人发放。此外,傅维发名下无其他遗产。现陈千梯、马梅红、王某、陈思帆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150000元。另查明,受害人陈士银家属包括其父亲即本案申请人陈千梯,71岁,母亲马梅红,67岁,均无收入,妻子王某42岁,年收入约10000元,儿子陈思凯18岁,大学在读。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浙0326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平阳县万全镇xx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受害人陈士银原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现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对家庭生活影响较大,虽本院判决由傅舒琴、傅舒涵、郑彩弟在其继承傅维发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赔付陈千梯、马梅红、王某、陈思帆经济损失,但因傅舒琴、傅舒涵、郑彩弟等三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救助申请人至今尚未得到足额赔偿,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结合救助申请人的劳动能力、家庭现有的经济能力以及同地区同类型案件的救助情况等相关因素,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陈千梯、马梅红、王某、陈思帆5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