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3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陈有良、彭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陈有良,彭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538-7。负责人余光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有良,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彭理,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陈友良、彭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因属于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7执38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审 判 长 王建磊审 判 员 丁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桂礼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