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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贵敏与沈阳市于洪区一品捞火锅巢湖店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敏,沈阳市于洪区一品捞火锅巢湖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2618号原告:张贵敏,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德,系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一品捞火锅巢湖店。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号(8门)。经营者:朱涛。原告张贵敏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一品捞火锅巢湖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10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于2016年5月26日起在沈阳市于洪区一品捞火锅巢湖店上班,工作岗位为后厨,每月工资3000元。2017年8月20日上午10点,液化气工作人员到我店里后厨更换液化气罐,因该工作人员更换时违规操作,擅自将液化气罐阀门打开,并且未告知张贵敏,导致张贵敏正常点火时发生液化气罐爆炸,被严重烧伤,现由沈阳市消防烧伤专科医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二医院住院治疗。经本院审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原、被告间的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贵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