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利锋与郝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锋,郝红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5807号原告:马利锋,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郝红群,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马利锋诉被告郝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利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红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利锋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同学,被告于2012年6月向原告借款4700元,2017年7月8日,原告代被告垫付豫J×××××号汽车保险费及年审费合计3000元,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就上述两笔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将自有豫J×××××号车向原告进行了质押,约定于2017年10月2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钱没有到位为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郝红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被告郝红群为原告马利锋出具借条一份:郝红群因资金紧张于2012年6月借到马利群现金4700元,2017年7月8日借到马利锋现金3000元,现郝红群自愿将自己名下豫j59459号东南V3汽车质押给马利锋做为以上两笔借款的担保。还款期限2017年10月2日,借款人郝红群。本院认为:被告郝红群向原告马利锋出具借据,借原告77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及抵押财产,该合同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利锋要求被告郝红群偿还借款7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郝红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目前证据认定本案的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红群偿还原告马利锋借款77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郝红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