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曲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鸡西奥宇广厦建材有限公司,曲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奥宇广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硕,董事长。被执行人:曲保刚,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海军与鸡西奥宇广厦建材有限公司、曲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鸡西奥宇广厦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为鸡西奥宇广厦建材有限公司给付王海军200万块多孔砖顶替592630元执行案款,鸡西奥宇广厦建材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1日与陈某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复印件已向法院提交),承包人陈某某自愿替被执行人鸡西奥宇广厦建材有限公司履行200万块多孔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承包人陈某某的存放于鸡西奥宇广厦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200万块多孔砖。二、承包人陈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文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