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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文丽与莫晓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文丽,莫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84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846号申请执行人:江文丽,女,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委托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莫晓敏,女,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江文丽与被告莫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莫晓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江文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莫晓敏偿还借款5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8,88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莫晓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并缴纳执行费783元,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进行网上追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文丽与被执行人莫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