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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鲁新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新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5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新如,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新如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闫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新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鲁新如驾驶一辆老年三轮车到社旗县晋庄镇前曹村竹园村赵某家门口找“桃树籽”(高梁籽)时,晋庄镇前曹村竹园村民曹有村家饲养一条灰白色格力犬跑到鲁新如跟前,鲁新如将该犬拉到自己老年三轮车上偷走。当天晚上,曹某到鲁新如家要上述灰白色格力犬时,鲁新如称该犬半路跑掉,拒绝交还此犬。经社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鲁新如盗窃曹某的灰白色格力犬价值2200元。被告人鲁新如赔偿曹某经济损失2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新如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鲁新如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社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犬的价值鉴定,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被告人鲁新如的供述与辩解,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新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新如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新如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运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