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建英苗木专业合作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建英苗木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催14号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建英苗木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933308035985282390,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东岳村滨一东巷2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严建英。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建英苗木专业合作社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衢州市衢江区建英苗木专业合作社申请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衢州市衢江区建英苗木专业合作社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建英苗木专业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