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20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军英、张兆刚与黄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刚,张军英,黄韵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20348号原告:张兆刚,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中国华电集团高级培训中心退休干部,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张军英,女,1958年1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黄韵,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新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肖(黄韵之父),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北京市电力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张兆刚、张军英与被告黄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兆刚、张军英和被告黄韵的委托代理人黄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兆刚、张军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韵赔偿1.医疗抢救费14456元;2.购犬费2200元;3.办理犬证费500元;4.九年间每年定期公安机关年检登记费2400元;5.九年间每年定期打防疫针费1000元;6.九年间每月定期护理费5400元;7.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合计30956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11日张军英家饲养一只狐狸犬,名为“豆豆”,并办理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2017年9月14日上午11:00左右,张军英之夫张兆刚在小区遛狗,放开犬链让狗自由活动时,黄韵之母拉着的秋田犬猛扑过来,一口咬住狐狸犬。张兆刚及时将小狗送至附近的中世纪宠物医院进行抢救,后医治无效死亡。黄韵辩称,认可是其家的秋田犬将张军英家的狐狸犬咬死的事实,但对方也有责任。张兆刚遛狗时没有束犬链,当时对张兆刚发出呼叫让其把狗拉走,可张兆刚在玩手机没有听见,直到秋田犬咬上狐狸犬,张兆刚才上前施救,张兆刚没有尽到看管自家犬的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5月11日张兆刚家饲养狐狸犬,并办理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2017年9月14日上午11:00左右,张兆刚在小区遛狗时,放开犬链后,在离张兆刚十多米远处,该狗被黄韵家饲养的秋田犬猛扑过来,一口咬住受重伤。张兆刚及时将狐狸犬送至附近的中世纪宠物医院进行抢救,后医治无效死亡。张兆刚共花费抢救费14456元。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黄韵作为秋田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该犬造成张兆刚和张军英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兆刚未对携带外出的狐狸犬束犬链,且离狗十多米远,未尽到看管犬的责任,对损害的造成也有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黄韵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张兆刚和张军英对本案损害承担30%的责任,由黄韵承担70%的责任。张军英和张兆刚为救助狐狸犬共花费抢救费14456元,黄韵应支付张军英和张兆刚抢救费10119.2元,故对张军英和张兆刚要求黄韵支付抢救费14456元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询问,黄韵同意支付张军英和张兆刚购犬费2200元,本院无异议。张兆刚和张军英要求黄韵支付办理犬证费、年检登记费、打防疫针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兆刚和张军英要求黄韵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军英和张兆刚抢救费10119.2元;二、黄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军英和张兆刚购犬费2200元;三、驳回张军英和张兆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由黄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玮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