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316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与二环东路交汇处曙光培训大厦3层。负责人李劭刚,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刑初364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642415.25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2415.2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慧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