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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2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维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高维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2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13952D,住所地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亮亮,该公司员工。原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93457-7,住所地在南京市集江宁区秣陵街道方山社区。被执行人:高维章,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原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维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维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维章立即给付原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5000元、违约金19000元、诉讼费258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49元,但被执行人高维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高维章进行了财产查控,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高维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及下落,原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维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将被执行人高维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原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并书面认可申请执行人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取得本案债权。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苏0115执2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维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