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7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李旗与上海经贸山九储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都北路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旗,吴殿鹏,上海经贸山九储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都北路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4309号原告李旗,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徐其飞,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殿鹏,男,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上海经贸山九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OKUDAMASAHIKO(奥田雅彦)。委托代理人丁介明,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都北路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庆。委托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旗诉被告吴殿鹏、上海经贸山九储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都北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43.50元,由原告李旗负担。审判员 周盛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素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