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吴菊林,傅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城西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84867137-0。法定代表人王心军。被执行人吴菊林,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傅代根,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3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6日10时至2017年10月17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吴菊林、傅代根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遂政国用(2005)第20780号】。2017年10月17日10时33分,黄智伟【黄智伟,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街道园丁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最高价835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菊林、傅代根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路1弄7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遂政国用(2005)第20780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智伟所有。该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给买受人黄智伟。二、买受人黄智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雨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