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65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候钦莲,女,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申请人: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方迎。住所地:平邑县北环路西首。组织机构代码:3713260011712。解除保全申请人候钦莲与被申请人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鲁1326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处。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房权证号为: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