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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恒益铝业五金制品厂与江门市蓬江区百俊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恒益铝业五金制品厂,江门市蓬江区百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3执2158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恒益铝业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木朗村磨石工业区1-2号。 投资人:李铭钦。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百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三丫泰通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33473029-X。 法定代表人:高志亮。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恒益铝业五金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百俊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703执2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中 审判员 李嘉林 审判员 谭广森 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伟成 书记员 梁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