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恒佳纺织有限公司、内黄县恒大良种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恒佳纺织有限公司,内黄县恒大良种棉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513号原告: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海河大道中段安阳市建设银行相州支行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正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省恒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内黄县建设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付彦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黄县恒大良种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内黄县内汤路东庄段(东庄镇二公里)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恒佳纺织有限公司、被��内黄县恒大良种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