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0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付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0418号原告:付某,女,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夏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家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学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