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向希福与梁燕、李海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希福,梁燕,李海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389号申请人:向希福。被申请人:梁燕。被申请人:李海灵。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向希福与被申请人梁燕、李海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希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燕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向希福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城邮电小区20栋306号房屋(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2132**号)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向希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燕、李海灵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向希福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城邮电小区20栋306号房屋(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2132**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向希福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云人民陪审员 高晓岚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