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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经杰与向潇泓、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红英合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7执保20号申请执行人:梁经杰,男。被申请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向潇泓,男。被申请人:杨红英。申请执行人梁经杰与被执行人向潇泓,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潇泓,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红英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经杰向本院申请执行,冻结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略阳县支行账号:61001657711052506320;查封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略阳县城关镇吴家营村吴家营组土地证号:略国用(2014)第122号、面积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略阳县支行账号:61001657711052506320;查封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略阳县城关镇吴家营村吴家营组土地证号:略国用(2014)第122号、面积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7执保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10月24日结案。审判员  郑建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