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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艳与姚立波、梁福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姚立波,梁福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496号原告:刘艳,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姚立波,住乾安县。被告:梁福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与被告姚立波、梁福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柯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