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艳与姚立波、梁福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姚立波,梁福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496号原告:刘艳,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姚立波,住乾安县。被告:梁福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与被告姚立波、梁福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柯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