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四海与黎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海,黎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杨四海,男,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黎华龙,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杨四海与黎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四海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黎华龙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黎华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杨四海电话约谈,告知其执行不能的情况,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暂时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易新民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