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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四海与黎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海,黎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杨四海,男,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黎华龙,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杨四海与黎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四海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黎华龙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黎华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杨四海电话约谈,告知其执行不能的情况,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暂时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易新民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