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异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请执行李嫦月、项永、詹春梅、刘学刚、江万余、付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李嫦月,项永,詹春梅,刘学刚,江万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异7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付红,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罗勇,行长。被执行人李嫦月,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项永,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詹春梅,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刘学刚,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江万余,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请执行李嫦月、项永、詹春梅、刘学刚、江万余、付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付红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解冻付红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付红称,法院冻结了付红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的帐户,该帐户中有24762.00元系付红的兄弟付某卖房给钟某某,钟某某将买房款24762.00元转入付红账户,由付红代付某收取的,因此,法院应解除对帐户的冻结。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川030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嫦月、项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贷款本金55053.64元,并支付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借款余额实际占用天数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詹春梅、刘学刚、江万余、付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嫦月、项永、詹春梅、刘学刚、江万余、付红均未按期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案号2017川03**执88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付红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账户的存款55053.64元(该帐户实际余额为24762.13元)。本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红名下的银行帐户存款进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付红的异议请求予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付红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杰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