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兰执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邵长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邵长兴,张伟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30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住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驻地。负责人:郭建伟,行长被执行人:邵长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伟广,男,汉族。本院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与被执行人邵长兴、张伟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长兴、张伟广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