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10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正波、王雅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正波,王雅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0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正波,男,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妮,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上诉人安正波因与被上诉人王雅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正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胡 剑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 睿书 记 员 何绮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