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晋0827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森与被执行人王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森,王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827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森,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城,山西舜达建筑公司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茹,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森与被执行人王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7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茹(1)解除屋租赁合同,(2)腾出租赁楼房,(3)支付违约金156000元。我院于3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22日委托其父母腾出租赁楼房,申请执行人李海森放弃违约金156000元的赔偿。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7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花俊玲审判员 廉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凯怀 微信公众号“”